政采非主流現(xiàn)象成因及破解——對政府采購高價問題的調查與思考
政采非主流現(xiàn)象成因及破解
——對政府采購高價問題的調查與思考
■ 鈄秀千
《政府采購法》實施10年來,政府采購法治精神越來越為社會各界所認同和支持。
筆者從事縣級政府采購監(jiān)管工作6年多來,共計經手審批了6220個政府采購項目,實際采購金額超過10億元。政府采購工作的親身經歷和耳聞目睹,使我深深地感受到政府采購參與單位在認識和行為上的變化,其成效是顯而易見的。然而,在這正常健康的政府采購主旋律當中,我也感受到了其中非主流的不協(xié)調音符,更感受到從事政府采購宣傳和監(jiān)管的些許無力與無奈。
正如買醋的被指責“醋不酸”一樣,政府采購非主流現(xiàn)象中,最為集中和強烈的核心話題就是政府采購“價格高”、“東西貴”。這種聲音不僅來自采購單位的經辦人,也有來自負責人;既存在于縣直機關,也出現(xiàn)在鄉(xiāng)鎮(zhèn);既發(fā)自被監(jiān)管部門,也甚者發(fā)自監(jiān)管部門本身。流言面廣點散,無疑給政府采購的健康開展帶來阻力。
那么,出現(xiàn)“價格高”、“東西貴”非主流現(xiàn)象的原因何在呢?從邏輯概念上判斷,此定論不外乎有“真”或者“假”的某個實事存在。但從政府采購的實際來看,必須辯證地分析其情形與原因。
“真”從何來
“黃金無足色,白璧有微瑕”。百密難保不疏,我們不敢絕對保證全部政府采購的中標價格都低于市場價,實踐中也可能會因為種種原因而出現(xiàn)極少數(shù)的“真”案例。
一是間接成本增加可能導致價格增加。在部分政府采購項目中,供應商的投標報價由于包含了投標響應過程中招標文件制作、投標參與、貨款預留墊付、驗收、保修服務、稅收(個人購買中不開具稅務發(fā)票的問題較為普遍存在)等人工支出和財務成本,確實導致最后中標結果價格的增加,由此可能造成了與采購單位自行購買相比價格“還要高”的情況。
對于這一情形,從經濟學角度來講不能簡單地判斷為“價格高”了,其直接價格不一定提高,只是增加了因招標方式以及合同履行要求而產生的間接費用。
二是市場資源控制所致。縣級城鎮(zhèn)由于受消費規(guī)模的制約,其消費總量、商家的商品存量相對有限,經營規(guī)模相對偏小,而外地較大商家由于采購項目規(guī)模、供貨服務距離、效益和其他條件等原因,參與招標的積極性不高,最后中標單位往往是本地供應商。當?shù)毓讨袠撕笸枰匦陆M織貨源,加之需付出一些投標成本,從而形成了高于一般價格的現(xiàn)象。
三是違規(guī)中標所致。從理論上講,如果有違規(guī)中標的話,自然會出現(xiàn)高價問題。
四是在協(xié)議供貨中,實際采購時間滯后于協(xié)議供貨價格確定時間,有的采購物品由于時間推移其市場價格已低于協(xié)議供貨價格,或者經過談判實際成交價可以低于協(xié)議供貨價格,這時如果仍以協(xié)議供貨價格直接作為成交價格,同樣可能出現(xiàn)價格高的情形。
五是單一來源和“跟標”采購所致。理論上說,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單一來源采購結果,是不能簡單地說價格高了,而是由采購產品的性能所決定的。這里所說的單一來源價格高了,是指那些不必以單一來源方式采購而進行單一來源采購的結果。同時,違規(guī)“跟標”也是導致非正常價格的原因之一。
以上5種情形即使是存在或者出現(xiàn),在整個政府采購項目中也只是滄海一粟。這不能代表政府采購的全部,也不能因此否定政府采購的全部,否則就是以偏概全,既無實事論證,也有違全面的辯證的哲學觀點。
似“真”非真
有些政府采購“價格高”的流言,表面上看有板有眼,但如細加比對分析,其實非“真”。
一是以不同采購時間比照同一產品價格。主要出現(xiàn)在有的協(xié)議供貨項目中。比如,以協(xié)議供貨入圍價格而不是以實際成交價格,作為比照對象。
二是以不同型號標準比照同一價格。對政府采購的一種聲音就是“我買了什么東西,就比政府采購的便宜”,而其實是由于產品型號、具體參數(shù)、性能不同。
三是以不同品牌比照不同價格。品牌不同顯然在價格上會有區(qū)別,而有些人忽視了品牌差異,簡單定論為政府采購“價格高”。
四是以不同服務比照同一價格。即使是完全相同的產品,由于服務要求不同,所產生的成本也不同,價格自然也不一樣。
消除非主流
總結而言,出現(xiàn)流言也是事出有因的。
一是無意識的人云亦云。簡單一句話就是“政府采購的價格高”,而當問其所以然或者哪些東西高了,回話卻是“別人都這么說”。這類情形主要出現(xiàn)在沒有參與過政府采購的人身上,其原因在于沒有深入了解和理解政府采購,缺乏深入有效的調查研究。
二是有意識的莫須有。為規(guī)避政府采購,實現(xiàn)自由購置,或者為了實施某種采購方式,在申報審批或者評論政府采購時有意識地詆毀,甚至是言之鑿鑿,當然所舉案例同樣經不起盤查和推敲,這類情形主要出現(xiàn)在經辦人身上。
三是貪圖簡便。漠視政府采購程序上的法規(guī)要求,為急于求成,規(guī)避政府采購程序,也會出現(xiàn)“政府采購價格不一定低、東西不一定好”的怪論。
存在這些非主流因素,可以說既是政府采購發(fā)展過程的必然,也是法治建設過程的必然。破解策略的重點須在法理傳播、執(zhí)法力度與自身完善三方面見真章。
其一,強化法律宣傳。著重是要強化《政府采購法》以及相關法律的宣傳與普及。宣傳的重點確定兩個針對性上:一是對象的針對性。重點是黨政機關領導和相關工作人員。二是內容的針對性。重點是政府采購與自由購置的本質區(qū)別,政府采購價格的主流優(yōu)勢,如何防止、避免各方因素造成的可能“價格高”問題,如何認識政府采購價格的實質等。
其二,加大執(zhí)法力度。關鍵是堅持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針對違反《政府采購法》的采購行為,能夠按照法律規(guī)定追究,不僅維護法律的嚴肅性,而且為政府采購的健康發(fā)展提供法律支撐,以此消除政府采購過程中的非主流因素。
其三,注重自身完善。不可否認法律自身尤其是在操作層面上,顯然存在缺陷,在具體的操作方法和措施設計上要不斷完善,提升操作能力,從而實現(xiàn)提升政府采購效果的終極目標。只有最大限度地實現(xiàn)政府采購的經濟效益,才能排除非主流現(xiàn)象,實現(xiàn)普遍認同的社會效果。
(作者單位:浙江省縉云縣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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