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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楠:應強化對采購人行為的約束

欄目: 專家連線 時間:2014-02-21 10:53:54 發(fā)布:管理員 分享到:

近兩年來,“天價采購”事件頻繁發(fā)生,引發(fā)了社會的關注。這些事件的背后隱藏的通常是我國政府采購中采購人的強勢地位問題。實際上,采購人強勢在政府采購中具有一定普遍性,并且會帶來多方面的問題,已經成為影響政府采購過程和結果的重要因素,必須從制度設計和監(jiān)督管理方面加以完善。

采購人強勢體現在很多方面,如自行決定購買高檔多功能產品、指定產品品牌,甚至指定產品型號;在供應商資格條件或者采購文件中設置歧視條款,搞“量身定制”;以各種理由不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合同;合同簽訂后或履行中不按規(guī)定時間付款,隨意中止履行合同等。

采購人一些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強勢行為,往往會導致采購資金浪費,影響政府采購的公正性、公平性以及采購結果的合理性,不僅給部分奢侈腐敗行為創(chuàng)造了條件,也會使政府采購的形象和科學性大打折扣,受到社會質疑。

客觀來看,導致采購人強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市場經濟的大環(huán)境決定了采購人角色的強勢。市場經濟通常表現為買方市場,采購人通常是比較大的“買方”,這種買方的地位決定了其對供應商等方面的強勢,供應商想要獲得訂單,總要獲得采購人的認可。其次,為了保障采購人對產品和服務使用的合理和滿意,政府采購在立法時也給予了其較多的權利,如可以參與招標或談判文件的起草、可以在特殊情況下提出對產品或供應商資格或提出特殊要求、可以參與評標委員會等等。雖然這些權利有時的確是必要的,但對于權利的使用限制和濫用權利責任追究方面則比較模糊,因此常產生濫用權利的情況。最后,由于大多數采購人單位都是政府機關,少數行政或司法機關將自身的權利強勢自覺不自覺地帶到政府采購行為中來。

為了使政府采購真正實現科學規(guī)范、公正公平,必須對采購人強勢問題有足夠的認識,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約束采購人在強勢支撐下的各種不當行為。首先,應該根據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的精神,制訂比較詳細的采購人行為規(guī)范,對采購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加以明確。目前在制度上對采購人的行為約束基本上處于空白狀態(tài),這種狀態(tài)不結束,就不可能有效地實現采購人監(jiān)督管理。其次是在建立詳細規(guī)范之后,嚴格按照制度執(zhí)行。要強化政府采購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監(jiān)管權威和責任。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對采購人的采購預算進行審查,建立嚴密的審查和批準體制,防止采購人超標準采購、指定品牌等行為發(fā)生。最后,在完善制度之后,對于已經發(fā)生的各種采購人強勢、妨礙政府采購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的行為,依照規(guī)章制度進行糾正和處理,只有嚴肅地有效地處理各種違法違規(guī)行為,才能真正促進采購人在政府采購中的行為規(guī)范。(作者單位: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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