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體管控上尋創(chuàng)新
【聚焦競爭性磋商】
在實體管控上尋創(chuàng)新
■ 王偉
在某省某部門預算編制內部審查及財務憑證整理歸類工作經費的競爭性磋商政府采購項目中,負責采購的代理機構在實體管控上嚴格把關并予以創(chuàng)新,使得項目進展順利,給業(yè)界提供了有益參考。
強化對評審標準的管控,明確提出評審標準制定的五項原則
大量的實踐表明,一些采購人出于某些方面的考慮,就評審標準提出的意見往往帶有一定的傾向性。作為代理機構就應當以法律為準繩,對采購人提出的意見加以識別和判斷。譬如,在上述提到的競爭性磋商政府采購項目上,采購人提出將供應商注冊資金的數額作為供應商特定的資格條件。顯然,這一條不合法也不合理。此外,采購人提出的評審標準及其評分規(guī)則有的雖不違法違規(guī)但卻不盡合理。對此,上述代理機構研讀了大量的相關采購文件,從中概括出評審標準設定的五項基本原則,即供應商資格條件不得計分原則、客觀因素最大化原則、主觀因素量化相對細化原則、報價低廉優(yōu)勢原則、重點考察項目機構實力原則,并運用到政府采購的組織實施之中。
強化供應商的舉證責任,明確提出相關證明標準
供應商要對自己提供的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要對相應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在大量的采購代理和采購評審工作中,供應商有關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問題,始終是一個未能解決的問題,普遍存在著舉證不力之弊端,而這與采購文件在這方面的要求不嚴不實存有關系。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可運用有關民法的舉證原理與相關規(guī)則,根據社保資金繳納的性質與特點,編制相對嚴謹的證明標準與舉證規(guī)則,如,表述可以為:“供應商為其擬派項目機構組成人員繳納近6個月(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下同)社會保障資金、且證書上載明的聘用單位為供應商的證明材料,包括:①社會保障資金付款憑證與稅收完稅證明、社會保障資金繳納核定表、社保機構專業(yè)網站‘單位人員基本資料查詢’以及其項下的擬任項目機構組成人員繳納社會保障資金明細的截圖,以及其他一切足以能證明供應商為擬任項目機構組成人員依法繳納了社會保障資金的證明材料。②以表格的形式說明供應商依法繳納社會保障資金的總體與具體情況,要求能夠清楚地表明投標單位近6個月為擬派項目機構組成人員依法繳納了社會保障資金,并與材料①相吻合。否則,按無效處理。③供應商與擬任項目機構組成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退休人員退休證和退休人員與供應商簽訂的返聘勞務合同?!?/p>
正確區(qū)分供應商的資格要求與成交供應商的滿足條件
在采購活動中,弄清什么是供應商的資格要求,什么是符合性審查的滿足條件,意義十分重大。一是它直接關乎采購的進程與結果。譬如,在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中,在通過資格性審查的供應商僅有2家的情況下,若以對成交供應商要求為標準將其中的1家予以排除,那么,本次競爭性磋商采購就不得不終止。二是將采購人對成交供應商的特定要求混同于對供應商特定的資格要求,這也和法理相悖。對成交供應商的特定要求與對供應商特定的資格要求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成交與否系成交供應商與供應商的分界點,即使是同一個主體在成交前后兩個不同的階段,其法律地位與權利、義務也是不同的,二者絕不能混為一談,否則就同法理不合。三是將采購人對成交供應商的特定要求誤視為對供應商特定的資格條件,這會造成邏輯上的混亂。這是因為僅從形式邏輯的角度來看,供應商與成交供應商、供應商的資格特定要求與成交供應商的特定要求是兩組不同的概念。因此,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務中,都應該正確區(qū)分供應商特定的資格要求與成交供應商的特定要求。
(作者單位:湖北天成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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