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硬件混同,但采購類別劃分不能混淆
【來自實踐】
軟硬件混同,但采購類別劃分不能混淆
■ 范江燕
近日,某采購項目的核心產(chǎn)品涉及大量軟件服務及相應配套的硬件設備,采購人按照“硬件集成實施服務”進行品目申報。代理機構即按服務類項目編制了相應的采購文件。然而評審過程中,評審專家對采購文件提出了異議:認為采購文件“未指明核心產(chǎn)品”及“中小企業(yè)聲明函不完整,無法認定投標人及其提供的產(chǎn)品和服務是否符合財政政策認定的扶持中小企業(yè)情形”,進而停止評審。
隨著我國信息技術的高速發(fā)展,信息硬件設備與信息軟件服務一體化的政府采購項目日益增多,該類項目最大的特點即是貨物與服務采購相混同。那么這類項目究竟如何執(zhí)行采購流程,且如何確定采購品目呢?筆者作以下分析思考:
以項目本質(zhì)歸類
前述信息硬件設備與信息軟件服務一體化項目的最大特點即是:無形智力成果(成品軟件)植入了具體硬件中,硬件設備僅是軟件服務的成果展示載體。且此類項目的核心在于信息軟件的操作使用,而并不是設備硬件實物本身。
從這方面而言,筆者認為,該類項目本質(zhì)上應屬服務類。但在現(xiàn)實操作中,其更多地被歸為了貨物類。究其原因是目前政府采購相關法規(guī)未有明確將該類項目能歸屬為服務類的依據(jù),而實際中貨物的有形采購更符合普遍認知,于是更多的人傾向于將軟硬件混同的項目劃為貨物類項目。
以采購原則歸類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七條規(guī)定,“采購人應當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確定采購項目屬性。按照《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無法確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購項目實施的原則確定?!?/span>
依據(jù)前述法規(guī),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為保證采購效果,采購品目的選擇應按照有利于項目實施的原則進行。而如何算作是利于采購項目的實施呢?筆者認為,實際操作中可以采購項目的核心內(nèi)容來分析,如核心部分是貨物實體,服務的比重相對較小,則歸類為貨物類;如核心部分是技術服務,貨物僅是服務的載體,則歸類為服務類。
例如,系統(tǒng)集成項目的采購,雖然項目中包括多臺實體服務器,但每臺服務器無法單獨實現(xiàn)系統(tǒng)集成功能,其必須依托于軟件服務才能發(fā)揮作用滿足采購需求。因此,該項目的核心部分應是系統(tǒng)集成的軟件服務,建議以服務類項目進行采購。
綜上,筆者認為,軟硬件混同的一體化采購項目不應簡單地以項目字面名稱區(qū)分其是服務類或是貨物類項目,應結合采購人的實際采購需求,具體分析項目本質(zhì)特點,按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有利于采購項目順利實施為核心原則進行分類。
(作者單位:四川正匯恒招標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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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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