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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完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

欄目: 2020年兩會報道,全國政采新聞聯(lián)播,電子報 時間:2020-05-29 09:39:08 發(fā)布:管理員 分享到:
【摘要】

民進中央:

進一步完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

本報訊記者吳敏報道民進中央今年兩會提交了《關于進一步完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提案》,并作為當年民進中央重點提案之一。

提案提出,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是增加服務供給,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重要渠道,也是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重要途徑。但是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還需要補齊以下短板:

一是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主體過于單一。《關于做好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意見》中明確,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主體是承擔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各級行政機關,也可以是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但不少地方規(guī)定,購買主體只能是文化部門,其他行政部門、群團組織實際上被排除在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主體范圍之外。由此導致只有文化部門一家在購買自己管轄范圍或審批管理的對象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務。

二是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資金投入不足,社會文化機構有待培育發(fā)展。目前地方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資金在整個文化事業(yè)投入資金中占比很小,且這些資金主要用于按政府所需而非人民所需購買服務。公共文化服務的承接主體主要是文化部門直屬的事業(yè)單位,或者是國辦轉企的文化機構。社會文化機構難以享有同等采購機會(被采購待遇),缺乏通過承接公共文化服務發(fā)展壯大的機會。

三是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性目錄缺乏需求針對性,購買提供的文化服務質量有待提高。各地區(qū)在制定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性目錄時,往往照抄照搬文旅部發(fā)布的指導性目錄,未能因地制宜地進行刪減,或針對地域特殊的文化市場需求進行補充。同時,由于缺乏內容明確、價格合理、操作性強、便于考核的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導致購買文化服務在供給側方面出現(xiàn)質量問題,“流于形式,完成任務”,不能較好地滿足人民群眾需求,尤其是青年人的需求。

四是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流程有待規(guī)范。不少地方尚未建立健全方式靈活、程序規(guī)范、標準明確、結果評價、動態(tài)調整的購買機制,無法通過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和優(yōu)質為先的方式確定承接主體。同時,由于公共文化服務信息平臺建設滯后,文化機構難以跨越地域參與公開招標等原因,也難以科學選定承接主體。

為此,該提案建議:

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主體范圍。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將符合條件的行政部門和群團組織明確為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主體,指導其管理的美術館、專題圖書館、行業(yè)博物館、科技館等按照購買服務的理念開展創(chuàng)新。

進一步加大資金投入,培育人民所需、政府滿意的社會文化機構。文化、財政、新聞出版廣電、文物、城建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研究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有關重要事項,細化指導性目錄,有計劃、有重點地培育一批專業(yè)性強的社會文化機構,鼓勵更多社會力量參與提供公共文化服務,逐步構建多領域、多層次、多方式的公共文化服務供給體系。

進一步創(chuàng)新購買方式,提高購買服務質量。建立“自下而上、以需定供”的互動式、菜單式服務方式,推動公共文化服務供給與人民群眾文化需求有效對接。要注重宣傳引導,推動各地形成一批政府重視、群眾滿意的新的公共文化服務購買項目。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充分調動社會參與的積極性,為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營造良好的工作環(huán)境和輿論氛圍。

進一步優(yōu)化服務購買流程,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能。建立以項目選定、信息發(fā)布、組織采購、項目監(jiān)管、績效評價為主要內容的規(guī)范化購買流程,便于購買主體監(jiān)管。健全由購買主體、公共文化服務對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參與的綜合評審機制。根據(jù)承接主體服務內容和質量,合理確定價格。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項目的研究,積極推進政府購買文化服務項目庫建設。建立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信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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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本文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第959期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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