湊不夠3家供應商的競談項目該怎么辦
【實務探討】
湊不夠3家供應商的競談項目該怎么辦
■ 本報記者 楊文君
近日,某基層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正在為一件事愁眉不展。當?shù)夭糠指偁幮哉勁许椖恳驁竺夷軐嵸|性響應的供應商不足3家而被常年擱置,采購人的需求發(fā)生“空轉”。
此實務問題引起了《中國政府采購報》記者的關注。為什么會出現(xiàn)這樣的情況,有沒有對應的解決措施?帶著這些問題,記者向上述工作人員和業(yè)內專家咨詢了相關意見。
為什么:客觀與主觀原因并存
對于開篇提出的情形,當?shù)刎斦块T的工作人員向記者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大部分的競爭性談判項目只能得到兩家條件合格供應商的響應,但是其又不符合兩家供應商也可以繼續(xù)談判的要求。于是采購人著急,我們也為難。”
根據(jù)該名工作人員的描述,記者查閱了《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以下簡稱“74號令”),其中規(guī)定,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經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根據(jù)招標文件中的采購需求編制談判文件,成立談判小組,由談判小組對談判文件進行確認。
“我說的情況顯然不是74號令所規(guī)定的情形,這些競爭性談判項目的預算都是在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以下的,顯然不能‘走’公開招標轉競爭性談判這條路?!边@名工作人員說。
對此,政府采購專家吳小明表示,如果不符合公開招標轉兩家供應商競爭性談判的要求,根據(jù)現(xiàn)行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此問題確實無解。
拋開法律規(guī)定,記者頗感疑惑的是:“如果問題中的情形不是個例,那么究竟是什么現(xiàn)實原因在‘作祟’?”
經記者了解,原來此地是一個“青山映綠水,綠水繞人家”的山水寶地,但也因此遠離繁華的都市,高昂的物流成本讓許多供應商望而卻步。另外,由于這里整體的經濟水平略低,當?shù)啬軡M足采購需求的企業(yè)少之又少?!肮虦惒粔?span style="font-family:calibri;">3家”也是情有可原了。
但山東康橋(濰坊)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文曉認為,自然條件只是客觀原因,遇到問題還是要從主觀原因出發(fā)。對此,王文曉提出了兩種可能:“一方面,采購人要思考是不是項目本身設置的采購預算過低,導致具備資格條件且又有能力完成采購項目的供應商因利潤空間有限而不愿參與采購項目談判,建議可以考慮依法提高采購預算金額后重新組織采購活動;另一方面,要著重考察競爭性談判文件是否存在不合理條款,談判文件若不合理,供應商自然不會來響應。”
據(jù)了解,一些“湊不夠3家供應商”的競爭性談判項目確實存在王文曉提出的第一種情況,這也和當?shù)氐慕洕较嚓P。
此外,當?shù)刎斦块T的工作人員還告訴記者:“如果是有且只能有1家供應商前來響應,我們也不敢批準轉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因為在采購方式選擇這方面很難和審計人員達成一致,而且,大家總認為單一來源采購項目是不公平、不公正的?!?/span>
怎么辦:公告與推薦并行
面對競爭性談判項目供應商數(shù)量不足的問題,湖南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處二級調研員印鐵軍直指問題關鍵。他說:“既然是非招標采購項目,就不能按照招標項目的思路去找供應商?!?/span>
對此,王文曉也持有相同觀點。他指出,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往往只是將競爭性談判公告在指定的政府采購平臺上進行發(fā)布,由擬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根據(jù)公告內容自發(fā)、自愿參與,最終可能導致實際參與響應的供應商數(shù)量不足3家,達不到談判的前提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由采購人和評審專家采用書面推薦的方式推薦滿足條件的供應商,推薦的供應商數(shù)量為3家以上,且應注意采購人推薦供應商的數(shù)量不應超過推薦供應商總數(shù)的50%。若通過書面推薦的方式,仍達不到3家的,也可以將公告方式和書面推薦方式相結合,以確保參與談判的供應商數(shù)量。
然而,據(jù)當?shù)刎斦块T的工作人員介紹,采購人或代理機構也嘗試了書面推薦等方式,但項目依然得不到數(shù)量充足且條件達標的供應商響應,一些供應商明確表示不愿參與此類項目,不知為何。
面對上述無奈的問題,有觀點認為,那采購人和代理機構就要針對這些問題充分地進行市場調研,了解供應商為什么不愿意參與此地此類的項目,這樣才能有的放矢。
此外,當項目確實只能從唯一供應商那里采購時,針對財政部門不敢審批通過的情況,深圳國際政府采購中心課題組汪泳表示:“依法定條件審批,符合條件的可以進行單一來源采購,沒有敢不敢批的道理?!?/span>
單一來源不可怕,但令當?shù)刎斦块T糾結的是:“單一來源是否需要專家論證,專家論證意見可否作為有效依據(jù),憑借什么能夠說服審計人員?”
對此,某市財政局的工作人員向記者介紹道:“我們只遇到過公開招標方式轉為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情況,根據(jù)74號令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如果采購項目因專利、專有技術等原因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進行采購的,則需出具專業(yè)人員的具體論證意見并公示。但一般情況下,只要是單一來源采購項目,我們就會要求出具專家論證意見,因為很多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因專業(yè)性欠缺而無法給出單一來源采購的理由?!?/span>
“個人認為可以進行專家論證,但必要性不大?!蓖粲菊f。
至于怎樣得到審計人員的認同,除了明確有效的法律和事實依據(jù)外,正如國際關系學院公共市場與政府采購研究所所長趙勇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所說的,“政府采購是一門藝術,講究的是柔性化目標的實現(xiàn),即采購不再是一種簡單的程序性工作。”
延伸閱讀
★ 對于競爭性談判項目,在采購過程中符合競爭要求的供應商或者報價未超過采購預算的供應商不足3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競爭性談判采購活動,發(fā)布項目終止公告并說明原因,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 對于競爭性磋商項目,第一,如果只有1—2家供應商提交響應文件,根據(jù)《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磋商辦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采購活動不能繼續(xù)進行;第二,按照《財政部關于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的規(guī)定,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采購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含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在采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的,競爭性磋商采購活動可以繼續(xù)進行;第三,當采購項目是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可以為兩家。
★ 公開招標轉競爭性談判要符合4個條件:由采購人提出;經專家論證;招標文件不存在不合理條件且招標程序符合有關規(guī)定;經財政部門批準。但注意一般不能當場進行此種采購方式的變更。
★ 對于公開招標轉競爭性磋商的情形,根據(jù)《磋商辦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擬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采購人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依法向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準。
(延伸閱讀文字由楊文君采訪整理)
【解讀——對標政府采購法《征求意見稿》】
開欄的話: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的發(fā)布引起了業(yè)內的廣泛關注,為了幫助廣大讀者可以更好地閱讀《征求意見稿》并對此提出建議,本報特推出“解讀——對標政府采購法《征求意見稿》”欄目,不定時刊發(fā)有關稿件,試看以往發(fā)生的政府采購案件以及出現(xiàn)的實踐難題能否在《征求意見稿》中找到對應條款或答案。
只有兩家供應商參與的
競談項目或將繼續(xù)進行
針對上述文章中提出的實踐難題,即只有兩家能夠實質性響應的供應商報名的競爭性談判項目能否繼續(xù)?記者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后發(fā)現(xiàn),其中有明確的對應條款:
《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五條提出,采用競爭性方式采購的,參加競標的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公開競爭后參與競標供應商或者合格標只有兩家,但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沒有不合理條款,且采購程序符合規(guī)定的,可以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征求意見稿》第四十四條明確,競標是指招標方式中的投標、競爭性談判方式中的談判響應、詢價方式中的報價,以及框架協(xié)議方式中的響應征集;其第四十六條還指出,實行公開競爭的,采購人應當以公告的方式邀請非特定的供應商參加競標;實行有限競爭的,采購人應當以書面方式邀請符合資格條件的特定供應商參加競標。)
此外,很多專家建議,采購人或代理機構應采用書面推薦和公告相結合的方式讓符合條件的供應商前來響應。和這一建議對應的是《征求意見稿》第三節(jié)第六十八條,其明確了談判邀請的方式,即采購人應當依照本法規(guī)定,邀請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如果,未來新修訂的政府采購法吸納了《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八條的內容,那么,上述文章中的實踐難題或將迎刃而解。
(文字/楊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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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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