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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將實質性響應要求“拔高”為資格條件

欄目: 實務操作(探討),電子報 時間:2023-06-01 18:20:37 發(fā)布:管理員 分享到:
【摘要】

莫將實質性響應要求“拔高”為資格條件

■ 肖忠樺 鐘志君

近日,某采購單位向筆者咨詢,在編制某貨物采購項目的招標文件時,對于該類產(chǎn)品,國家規(guī)定的免費質保期為1年,采購人為了產(chǎn)品更有保障,在商務標中設置“★免費保修期3年”為實質性響應要求,投標人不滿足的為無效投標,評審方法規(guī)定,免費保修期為3年,在此基礎上每增加3個月的免費保修期得0.5分,最高不超過5分。上述采購單位向筆者提出以下三個問題。

采用綜合評分法時,實質性響應要求能否再設置為評審因素?

在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聲音。一方認為,通常來講,實質性響應要求不得再次作為評審因素,但是,如果采購人對實質性響應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該要求與采購項目的服務質量相關,在不違反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前提下,實質性響應要求可以設置為評審因素,不屬于《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之情形。在本案中,如果市場上大多數(shù)供應商都能夠響應符合性實質性響應要求,在此基礎上,將該要求再次進行區(qū)間細化和量化評審,且與采購項目的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相關,應判定不屬于“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的情形。

另一方則認為,在本案中,雖然招標文件未明確規(guī)定技術標和商務標設定的實質性響應條件是投標人的資格條件,但是該要求應當視為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未響應該要求的投標人會被判定為投標無效,若再次將其作為評審因素,則明顯違反了87號令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審因素”的規(guī)定。在同一個采購項目中,某項要求既作為資格條件又作為評分因素,是自相矛盾的做法。招標文件的實質性響應要求,投標文件必須全部滿足,實質性響應要求是決定投標是否有效的重要因素,其不應再作為評審因素。

據(jù)筆者了解,對于所采購的產(chǎn)品,國家規(guī)定的免費保修期一般為1年,有些大型企業(yè)為了爭奪市場,將產(chǎn)品免費保修期延長至2年或3年,采購人將免費保修期設定為3年,實力雄厚的大型企業(yè)對此實質性響應要求可能毫無壓力,但眾多中小企業(yè)會面臨較大困難。此舉可能會對眾多中小企業(yè)構成差別歧視待遇,如此設置容易招來質疑和投訴,也不利于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

哪些資格條件不得設置為評審因素?

筆者認為,一方面,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六項法定資格條件不得作為評分因素。不符合這六項資格條件的投標人,在資格審查階段就會被判為投標無效。這是投標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所以不能作為評審因素。另一方面,在采購項目中有國家強制要求和標準、需要獲得相關行政許可才有投標資格的,必須在招標文件中列為資格條件的,不得作為評分因素。比如,工程行業(yè)承包建筑單位應當持有的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電梯生產(chǎn)廠家必須具有質量監(jiān)督部門認定的特種設備安裝維修許可資質,出版物經(jīng)營企業(yè)需具備的出版物經(jīng)營許可證,醫(yī)療器械類供應商必須具有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頒發(fā)的醫(yī)療器械經(jīng)營許可證。以上資質或許可必須作為資格條件,這是一種市場準入管理,而非用來劃分企業(yè)優(yōu)劣的標準,不得作為評分因素。以工程行業(yè)建筑承包商為例,資質更高的企業(yè)可以承攬的項目或工程的范圍更大,不能因此就設置“資質更高就多得分”的評審因素。

資格條件和實質性響應要求之間有何關聯(lián)?

87號令明確了投標人資格審查和招標文件實質性響應要求符合性審查的相關規(guī)定。87號令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公開招標采購項目開標結束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合格投標人不足3家的,不得評標。87號令第五十條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應當對符合資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符合性審查,以確定其是否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由此可見,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和投標文件是否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響應要求是兩回事,二者不能劃等號。資格條件是招標活動最基本的準入要求,不能響應該準入要求的投標人,其投標將直接被判為無效,無法進入技術標和商務標評審階段。

以本案為例,在采購人或代理機構完成投標人資格審查,評標委員會審查、評價投標文件是否符合招標文件的商務、技術等實質性響應要求之后,如果有3家以上投標人進入技術標和商務標評審階段,針對所有符合實質性響應要求“質保期3年”的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按質保期的延長期限進行評審打分,該項實質性響應要求作為評分因素屬于“彈性條款”,投標人只是會不得分或少得分,不會直接導致其投標無效。

筆者認為,采購人和代理機構根據(jù)采購項目的實際需要,對實質性響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屬于實質性要求正偏離,且與采購項目的售后服務或采購需求相關,在不違反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前提下,可以將實質性響應要求設置為評審因素,采購人應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

一方面,基于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要求,采購人不得設置過于嚴苛的實質性響應要求。過于嚴苛的實質性響應要求將會變相提高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因此,采購人將實質性響應要求設置為評審因素的,應降低實質性響應要求的強度,按國家標準來合理設置實質性響應要求,并在此基礎上依法依規(guī)酌情設定評審因素,做到不對供應商構成差別歧視待遇。另一方面,采購人應科學合理確定采購需求,實質性響應要求設定為評審因素應符合采購項目的實際需求。采購人可以根據(jù)采購項目特點和實際需求,通過采購前咨詢、論證等方式進行采購需求調查,在不違反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前提下,將實質性響應要求設定為評審因素,評審因素與采購需求相對應,應當量化和細化到相應的區(qū)間,設置合理的分值。

以本案為例,筆者建議,在招標文件中的免費保修期設置為1年,投標人每延長3個月免費質保期得0.3分,以此類推,最高得分不超過3分,這樣既符合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的要求,又符合采購需求,還可以讓更多投標人特別是中小企業(yè)來參與采購活動。雖然中小企業(yè)相較于大型企業(yè)在售后服務中的競爭力較弱,在此項評審因素中相較于大型企業(yè)沒有優(yōu)勢,但中小企業(yè)可以通過價格優(yōu)惠折扣來獲得相應的得分優(yōu)勢,以此填補該項得分差距。

(作者單位:江西省于都縣財政局,江西省崇義縣工業(yè)園區(qū)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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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本文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第1249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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