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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山雕塑工程應選什么品目

欄目: 實務操作(探討),電子報 時間:2023-10-12 19:10:15 發(fā)布:管理員 分享到:
【摘要】

【從品目做起②】

魯山雕塑工程應選什么品目

■ 曹慶峰

最近,河南省魯山縣迎賓大道路口城市雕塑工程項目(以下簡稱魯山雕塑工程)引發(fā)輿論關注。從中國政府采購網查詢可知,魯山雕塑工程于2023年6月14日發(fā)布公開招標公告,于2023年7月6日發(fā)布中標公告。基于職業(yè)敏感,筆者在查詢過程中關注到一個細節(jié):當在“品目”一欄選中“全部品目”這一子項時,可以查詢到魯山雕塑工程的信息;但當選擇“品目”下的其他子項“貨物類”“工程類”或“服務類”時,卻查詢不到魯山雕塑工程的信息。因此從中國政府采購網無法得知其究竟是屬于貨物類、工程類項目還是屬于服務類項目,更無從得知其具體的政府采購品目(以下簡稱品目)。那么,不妨分析一下,魯山雕塑工程應選什么品目?

根據中國政府采購網魯山雕塑工程招標公告顯示,其采購預算金額為719萬元,采購方式為公開招標。通過這兩項信息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魯山雕塑工程雖然在項目全稱中含有工程二字,但采購人魯山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并未將其認定為工程類項目,否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條“政府采購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適用政府采購法及本條例”之規(guī)定,魯山雕塑工程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那么采購人發(fā)布的魯山雕塑工程的采購文件就不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設置供應商的資格條件,也不應將公告信息通過中國政府采購網發(fā)布。結合魯山雕塑工程的采購文件內容和公告信息的發(fā)布渠道,筆者認為,采購人將其認定為貨物類項目。

按圖索驥,在《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財庫〔2022〕31號,下稱《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2022版》)貨物類中有兩個與雕塑相關的品目:一個是“A03020800雕塑、造像”,另一個是“A03030400雕塑”。由于“A03020800雕塑、造像”的上一級品目是“A03020000可移動文物”;而“A03030400雕塑”的上一級品目則是“A03030000文創(chuàng)衍生品”。魯山雕塑工程展現的是牛郎織女的故事,并不屬于文物,因此“A03030000文創(chuàng)衍生品”應該比較適合魯山雕塑工程的定位。這樣的選用正確嗎?

在正常情況下,上述品目選用一般是沒有問題的,但凡事均有例外。魯山雕塑工程的品目選用是否正確,關鍵在于魯山雕塑工程是否為貨物類項目。

為了加強大型城市雕塑建設管理,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印發(fā)了《關于加強大型城市雕塑建設管理的通知》(建科〔2020〕79號)。在該文件中,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對大型城市雕塑建設的項目類別有了明確的規(guī)定,高度超過10米或寬度超過30米的大型雕塑作為城市重要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管理。而魯山雕塑工程根據其采購公告信息顯示,其雕塑高度約17米,符合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要求的將大型雕塑作為城市重要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管理的要求。既然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作為主管部門對大型城市雕塑的項目類別有了明確的規(guī)定,那么,將魯山雕塑工程認定為貨物類項目是不正確的,應根據《關于加強大型城市雕塑建設管理的通知》將其認定為工程類項目。相應的,由于品目選用的基礎已經存在錯誤,上述的品目選用自然也是錯誤的,那么正確的選擇應為哪個品目呢?

既然魯山雕塑工程作為城市重要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管理,那么魯山雕塑工程就應該屬于構筑物,又由于其屬于公共設施,由此對照《政府采購品目分類目錄2022版》可以發(fā)現,“B02130000公共設施施工”品目的下一級品目“B02139900其他公共設施施工”是比較合適的。至此,魯山雕塑工程的項目類別和選用品目均已有了答案。

這個例子提醒采購人,對于政府采購項目品目的選用,除了根據項目實施內容確定項目類別外,特別需要關注相應的主管部門是否對其項目類別有過明確規(guī)定。如果主管部門對其項目類別有過明確規(guī)定,那么品目的選用就必須在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項目類別下選擇合適的品目,否則,將導致項目類別與品目選用出現錯誤。更糟糕的是,由此可能導致與此相關的政府采購政策落實出現問題,容易引發(fā)后期的質疑與投訴。

(作者單位:浙江省嘉興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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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本文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第1284期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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