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偏離需要證明嗎
【案例看臺】
正偏離需要證明嗎
■ 張安強 李建鋒 鄭笑來 曹葆華
案例回放
今年7月,審計機關在對某醫(yī)院監(jiān)督檢查時,發(fā)現2022年9月采購的一臺價值614萬元的醫(yī)療設備遲遲未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合同,便向醫(yī)院進行咨詢,醫(yī)院認為投標產品部分一般參數與該產品官方網站查詢指標不一致,雖沒有負偏離,但也沒有像投標文件響應得一樣正偏離。審計機關調來采購資料后發(fā)現,中標供應商幾項一般技術參數在沒有證明材料的情況下,作了正偏離和無偏離響應,認定該供應商夸大產品性能,虛假響應,取消了采購項目,要求采購監(jiān)管部門處罰中標A供應商和評審專家。
根據招標文件要求,“對于本項目★號指標,投標人須提供與投標貨物品牌、規(guī)格型號相一致的技術支持資料,★號技術指標響應無依據來源或依據來源不明確的,視為不滿足,按無效投標處理。其技術支持資料按如下要求提供:提供國家認證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投標貨物檢驗(檢測)報告全文復印件,或制造商公開發(fā)布的隨產品出售一并提供的產品規(guī)格表、產品說明書,或制造商官方網站發(fā)布的投標貨物參數或投標貨物操作功能官網網頁截圖”。評審標準要求:“其他一般技術指標負偏離一項扣0.5分,正偏離1項加0.5分,最多加8分?!?/p>
從招標文件來看,項目對一般指標響應是否有依據來源沒作要求。中標A供應商技術參數在沒有足夠證明材料的情況下,對部分一般參數偏離情況作出了正偏離和無偏離響應。A中標供應商在被約談時表示,在制作投標文件時,經生產廠家和公司技術人員逐條討論并慎重研究,認為一般參數能滿足要求,且部分還是正偏離,故在技術偏離表中列出了無偏離和部分正偏離。供應商還提供了中標后與采購單位溝通的信息,提供了產品制造商出具的產品技術聲明,表明產品可以通過升級方式實現招標文件部分一般參數無偏離和正偏離技術參數要求。在約談原評審委員會時,評審專家也都根據供應商的響應承諾和自己的理解作出了判斷。
問題引出
缺少證明材料的技術正偏離可認定為虛假投標嗎?
分析探討
針對此案例,資深評審專家吳清認為,A公司雖然在投標文件中的技術偏離表中對一般技術參數標出了無偏離和正偏離,但判斷產品是否滿足采購文件要求,是否正偏離,應依據投標文件中的證明材料,以自身專業(yè)能力判斷,不能僅依據供應商投標文件中的技術偏離表判定。針對此案例,招標文件雖然有瑕疵,但評標委員會應根據供應商提供的證明材料,審慎對待投標人的正偏離,逐一對照交貨清單和證明材料判定是否偏離,而不能“數正偏離個數”評審;因招標文件對是否提供證明材料未作要求,僅在評審環(huán)節(jié),不能判定A供應商虛假投標。
某采購監(jiān)管部門負責人唐先生認為,隨著優(yōu)質優(yōu)價原則的深入推行,正偏離在采購評審中發(fā)揮的作用逐步加大,響應人也逐漸認識到正偏離響應對自身獲取評審優(yōu)勢的重要作用。在誠信機制尚不健全、虛假應標成本較低的背景下,部分投標人通過虛假正偏離響應的方式為自身謀取更大的成交概率。針對此案例,在負偏離會減分的情況下,招標文件應對證明材料作出具體要求;若對依據來源沒作要求,只要中標供應商能夠合理說明,不應認定為虛假響應,也不應定為虛假投標。
上海申浩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霖認為: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了對供應商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應作出相應的處罰,但對何為提供虛假材料,何為謀取中標、成交并未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yè)績,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等屬于弄虛作假的行為。在政府采購案件中,可以參照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上述規(guī)定進行認定。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應誠實守信,不僅要提交符合采購文件要求的材料,而且還應保證其提交的材料真實、完整,避免虛假材料影響政府采購活動的正常秩序。此案例雖然對一般指標響應依據來源沒作要求,但只要供應商不據實填寫技術偏離表,作出不符合實際的技術響應承諾,其就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構成謀取中標行為。
本案中的采購監(jiān)管部門根據審計抄報和綜合分析,認定供應商的行為屬于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的情形,決定對A供應商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一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認定評審專家沒有按照標準評審,對原評審專家也作出了相應處罰。
(作者單位:聯勤保障部隊第三采購服務站、空軍航空大學采購中心)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七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二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的行為:
(一) 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
(二) 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yè)績;
(三) 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
(四) 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
(五)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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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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