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人違法,影響評標基準價嗎?
【案例看臺】
中標人違法,影響評標基準價嗎?
■ 韓桂樹
案情回放
某采購人委托集中采購機構開展空調項目采購活動,采購方式為公開招標。經(jīng)評審,B公司被推薦為第一中標候選人,S公司為第二中標候選人、F公司為第三中標候選人,采購代理機構發(fā)布了中標結果公告。
在中標結果公告后, F公司提出質疑,反映B公司涉嫌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如被取消中標資格,B公司投標報價為無效報價,因其報價最低,評標基準價應重新計算,那么報價次低的F公司就成為第一中標候選人。采購人、集中采購機構在法定期限內書面答復F公司。F公司對答復不滿意,向監(jiān)管部門提起了投訴。經(jīng)監(jiān)管部門查實并作出處理決定:評標基準價無需重新計算,B公司存在弄虛作假行為,取消其中標資格,責令采購人依法重新確定中標供應商。事后,監(jiān)管部門對B公司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理。
在上述案例中,評標基準價是否重新計算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是無效投標報價不能納入評標基準價計算,應重新計算;二是評標基準價不應重新計算,原評標基準價繼續(xù)有效。筆者贊成第二種觀點,并嘗試對上述問題進行探討分析。
問題分析
首先我們了解一下什么是“評標基準價”?依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五十五條第六款規(guī)定:“價格分應當采用低價優(yōu)先法計算,即滿足招標文件要求且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報價為評標基準價,其價格分為滿分……?!?這從法律上明確了評標基準價的概念。本案中投標人B公司投標價格為該項目的評標基準價。
原評審結果合法有效
本案中投標人B公司提供的虛假材料在形式上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評委會在評標現(xiàn)場是無法發(fā)現(xiàn)的,評標專家根據(jù)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程序、評審方法、評審因素和評審標準依法履職,已盡到審慎的評審義務,未發(fā)現(xiàn)評審過程存在違法情況,評委會當時出具的評標報告合法有效。若以結果(招標人弄虛作假,投標報價無效)為導向考慮問題,從而反推評標過程是否合規(guī)不符合邏輯,也不符合評標程序。
重新計算評標基準價于法無據(jù)
如重新計算評標基準價,需要啟動重新評審或重新組成評委會進行評標的程序,但都會存在法律障礙。
依據(jù)《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規(guī)定:“評審結果匯總完成后,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和評審委員會均不得修改評審結果或者要求重新評審,但資格性檢查認定錯誤、分值匯總計算錯誤、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客觀分評分不一致、經(jīng)評審委員會一致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依據(jù)87號令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評標結果匯總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評標結果:(一)分值匯總計算錯誤的;(二)分項評分超出評分標準范圍的;(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對客觀評審因素評分不一致的;(四)經(jīng)評標委員會認定評分畸高、畸低的。評標報告簽署前,經(jīng)復核發(fā)現(xiàn)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當場修改評標結果,并在評標報告中記載;評標報告簽署后,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發(fā)現(xiàn)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原評標委員會進行重新評審,重新評審改變評標結果的,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除國務院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情形外,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組織重新評審……?!笨梢?,本案不符合重新評審的法律規(guī)定。
對于是否可以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依據(jù)87號令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評標委員會或者其成員存在下列情形導致評標結果無效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可以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并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但采購合同已經(jīng)履行的除外:(一)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二)有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第一至五項情形的;(三)評標委員會及其成員獨立評標受到非法干預的;(四)有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的?!笨梢?,本案也不符合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的法律規(guī)定。
政府采購當事人違法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處理規(guī)定
依據(jù)《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有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之一,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處理:……(三)政府采購合同已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沒有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的,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當事人有其他違反政府采購法或者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經(jīng)改正后仍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中標、成交結果或者依法被認定為中標、成交無效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本案中投標人B公司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采購結果,應另行確定中標供應商,法律并未對不同的違法行為作出列舉式的規(guī)定而加以區(qū)分對待,僅規(guī)定對四類情況進行分類處理,同時也規(guī)定了重新開展政府采購活動的適用情形,明確了救濟渠道。
投訴處理的相關規(guī)定
依據(jù)《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投訴人對采購過程或者采購結果提起的投訴事項,財政部門經(jīng)查證屬實的,應當認定投訴事項成立。經(jīng)認定成立的投訴事項不影響采購結果的,繼續(xù)開展采購活動;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財政部門按照下列情況處理:……(三)政府采購合同已經(jīng)簽訂但尚未履行的,撤銷合同。合格供應商符合法定數(shù)量時,可以從合格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另行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應當要求采購人依法另行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否則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這也是承襲了《實施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可見,監(jiān)管部門適用法律得當,投訴處理決定并無不妥。
(作者單位:安徽省合肥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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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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