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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延安:關于行政審查不得中止審理的建議

欄目: 汽車 時間:2014-02-21 10:56:35 發(fā)布:管理員 分享到:

案由分析:

現(xiàn)階段在審理商標侵權糾紛案件過程中,侵權人或者第三人會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提起爭議或者撤銷涉案注冊商標的行政程序,再依據(jù)該行政程序正在審查中的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審理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不少人民法院會中止審理相關案件。

實踐中,處于相對弱勢的商標權人或利害關系人,在進行商標侵權投訴或者訴訟等維權活動時,侵權人或第三人憑借其優(yōu)勢社會資源和強勢地位施壓,導致案件被不公平的中止審理。以商標爭議行政程序為例,目前爭議審理周期為2年左右,爭議結果出來后,如果相關方對爭議行政裁定結果不服,當事人還可以訴訟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法院經(jīng)過一審、二審程序又至少需要1年的時間;如果案件被中止,會大大增加商標權人或利害關系人的維權成本、維權周期,極大增加維權難度。依據(jù)行政審查程序將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中止審理會損害法律的公平爭議,危害社會發(fā)展和國家商標知識產權戰(zhàn)略的實施,對我國商標法律普及和商標知識產權法律意識的提高會造成嚴重的損害。

建議:

明確規(guī)定在審理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中,對于依據(jù)已經(jīng)明確獲得商標專用權而進行的維權訴訟,侵權糾紛案件一律不得依據(jù)商標行政審查程序而中止審理;對于依然違反法律規(guī)定,中止案件審理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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